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晋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21 15:39:04

晋市财购诉决〔20192

 晋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山西九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鸿发

联系人:李  

办公地址:太原市新区科技街15号A1156号

联系电话:17372136669

被投诉人1: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SITESERVER_PAGE]

法定代表人:樊林奎

联系人:李  

    办公地址:晋城市凤台西街2179号

联系电话:0356-2060615


被投诉人2:晋城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虎庆

联系人:常  

办公地址:晋城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区四楼

联系电话:0356-2218439

   二、投诉事项及处理决定

[SITESERVER_PAGE]

2019年4月12日,我局收到山西九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针对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项目(项目编号:JCGP2018-1029H)的投诉书。经审查,我局依法受理了该投诉。受理后,我们征询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查阅了相关材料,组织了专家评审,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就审查情况说明并作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技术需求书1、项目总体技术要求中要求:“5.为了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投标人应具备提供远程预约、远程在线门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培训与教学、健康公众服务、基层医疗信息系统服务等研发能力(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能实现……,提供在同一地区同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分级诊疗项目案例证明。”,这是变相要求了特定行业的特定业绩,此要求模糊不清楚将会给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带来理解上的差异。

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技术需求书1、项目总体技术要求中5、7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28条之规定;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技术需求书1、项目总体技术要求中7项要求提供在同一地区同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分级诊疗项目案例证明,同时违反了《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40条之规定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技术需求书2、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的基本医疗服务中要求:“11.辅助检查科室管理、13.支持移动支付功能、14.能实现与居民健康卡的卡管理系统对接功能”,妇幼保健服务中要求:“三、11.儿童基础档案管理”,公共卫生服务中要求:“9.家庭医生签约”,绩效考核系统中要求:“9.报表中心”;3、分级诊疗平台的双向转诊系统中要求:“四、远程预约1.预约管理系统”,远程诊断中要求:“一、影像服务5、五、影像浏览5、九、诊断报告9、十一、决策分析1”,转诊管理中要求:“7.持居民健康卡可在上级医院……”;4、健康信息平台中数据中心库中要求:“二、3转诊记录、三、2.3)疾病预防”,以上条款都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认为此要求模糊不清楚,没有明确指出需要哪些证明材料,将会给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带来理解上的差异。

经审查,上述投诉事项2中列举条款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28条之规定。

[SITESERVER_PAGE]

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招标文件第六部分的“四、服务内容”(40分)中要求:“4、投标人或项目经理答辩:投标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答辩:1本企业主要服务优势,2服务保障措施,3服务突出亮点,4企业员工知识结构和从业经验等,5用户反馈情况,6投标文件中重要问题的阐述或澄清。根据投标人的响应程度通过横向比较进行评分(10分),最低5分,分值调整最小幅度为1分。”,投诉人认为此演示要求不合理,评分细则过于简单,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

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部分的“四、服务内容”(40分)中4项评分设置不合理,违反了《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46条之规定。

投诉事项4:投诉人称,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技术需求书的5、其他服务要求:“5.投标人需承诺在中标完成后完成甲方现有晋城市居民健康卡卡管系统及数据的迁移工作,能将原存放于卫计委机房内的卡管系统及数据迁移至政务云中。”,6项目介绍答辩中要求:“3、信息惠民。与居民健康卡(电子健康卡)卡管系统对接,实时获取和调取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相关病人信息数据,在区域业务协同中实现医生和个人对健康信息共享。”,投诉人认为此技术要求和演示要求不合理,存在严重指向性违法。

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技术需求书的5、其他服务要求中5、6.3项设置不合理,违反了《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3条之规定;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的5、其他服务要求中第5项,同时违反了《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28条之规定。

另查明,第四部分技术需求书4、健康信息平台中平台接入建设“2.提供与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对接”,5、其他服务要求中“4.5)晋城市卡管系统接口:……”设置不合理,违反了《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3条之规定;第四部分技术需求书4、健康信息平台中平台接入建设“★承诺作出如下工作:……,5、其他服务要求中4.“★投标人应书面承诺,……”设置不合理,违反了《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28条之规定。

[SITESERVER_PAGE]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晋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晋城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根据《政府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晋城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晋城市财政局

                             2019年5月8日

 


 

[SITESERVER_PAGE]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晋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5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