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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晋城市市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05 17:23:00

晋市财购[2012]2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了搞好市级单位2012年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方便单位投保,确实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提高理赔和办事效率,现将2012年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要求通知如下:

  1. 定点保险的范围

凡是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车辆均实行统一定点保险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否则不予支付资金。

  1. 定点保险期限

市级单位公务车辆实行统一投保期限,保险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三、投保险种及保额

1、交强险。

2、车辆损失险。

3、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4、驾驶员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

以上四个险种不再划分寿险和财险,投保单位应一同选择在一家保险公司一次性办理投保。各单位原则上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以上四个险种办理投保。

四、投保优惠率:

2012年市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投保优惠率统一为30%。

五、承办定点保险的保险公司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南城营销服务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天安保险山西分公司晋城营销部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以上七家保险公司为我市2012年市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单位,市直各单位可以在以上范围内选择一家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本单位全部车辆的投保事宜,原则上不得多家选择。

六、保险办理地点及程序

市直单位经办人持车辆行车证到设在政府采购中心的保险代办点直接办理。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对规定的四个险种列出明细清单,由采管办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的支款程序及时支付资金。

七、监督管理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定点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市直单位和保险公司及时做出处理。保险公司发生被投诉事件,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实事实确凿,将取消其承办定点保险的资格,三年内不得进入市级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单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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